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1Fpg8um-kb5o}1、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5、辅助器具费:`:tJ^1^Mt9r+X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ZQ1w8WHx&By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l Z4N:E*Y#bZu
6、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U+rs-a!@ }"e5oN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D/c~'C&ld
7、生活护理费:l PW+Rr:n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Dh[ T |}z2b3} W
注:北京市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008元。
8、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S]/UTo+n*k,X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dos9m*iC5\e|v:S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N p O7r6^s"Noa6Ni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BW2FyTa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OU U$}.x"M
(4)基本医疗保险费:E/nV.vDi`'j9O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G/a.f"Pi|8E
9、五级、六级伤残待遇: